由杰夫·哈里森出版 | 2023 年 7 月 6 日
61I 性侵犯
任何人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且明知对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可被处以14年监禁。
61J 严重性侵犯
(1) 任何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交,且情节严重且明知对方不同意发生性交的,可被处以 20 监禁年。
(2) 在本节中,
“情节严重”是指以下情况--
(a) 在犯罪时、犯罪之前或犯罪之后,被告故意或鲁莽地对投诉人或在场或附近的任何其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或
(b) 在犯罪时、犯罪之前或犯罪之后,被告威胁要使用攻击性武器对原告或在场或附近的任何其他人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或仪器,或
(b1) 在犯罪时、犯罪之前或犯罪之后,被告威胁要对申诉人或在场或附近的任何其他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或伤害,或
(c) 被告与另一人或多人在一起,或
(d) 投诉人未满 16 岁,或
(e) 投诉人(无论是一般情况下还是在犯罪时)处于被告人的管辖之下,或者
(f) 投诉人有严重的身体残疾,或
(g) 投诉人有认知障碍,或
(h) 被告闯入任何住宅或其他建筑物,意图实施犯罪或任何其他严重可起诉犯罪,或
(i) 被告在犯罪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剥夺了申诉人的自由。
(3) 在本节中,
“建筑物”的含义与第 4 部分第 4 部分中的含义相同。
61HA “性交”的含义
(1) 就本部分而言,
“性交”是指——
(a) 通过以下方式对人的生殖器或肛门进行任何程度的插入--
(i) 他人身体的任何部分,或
(ii) 任何由他人操纵的物体,或者
(b) 将一个人的生殖器的任何部分放入另一个人的嘴里,或者
(c) 用嘴或舌头接触女性生殖器,或
(d) 继续发生(a)、(b) 或(c) 段中定义的性交。
(2) 仅出于适当的医疗或卫生目的而进行的渗透不属于
为本部门之目的,“性交”。
61HI 一般同意
(1) 一个人
如果在性活动发生时,该人自由且自愿地同意性活动,则“同意”性活动。
(2) 一个人可以随时通过言语或行为撤回对性活动的同意。
(3) 撤销同意后发生的性行为未经同意。
(4) 一个人如果没有对性活动做出身体或语言上的抵抗,仅仅因为这一事实,就不能被视为同意该性活动。
(5) 同意某一特定性活动的人不应仅仅因为该事实而被视为同意任何其他性活动。
示例--:同意使用安全套进行性活动的人,不能仅仅因为这一事实而被视为同意不使用安全套进行性活动。
(6) 同意与某人发生性行为一次的人,不应仅仅因为这一事实而被视为同意与以下人员发生性行为--
(a) 该人在其他场合,或
(b) 那个或其他场合的另一个人。
61HJ 未经同意的情况
(1)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一个人不同意进行性活动:
(a) 该人没有说或做任何事情来表示同意,或者
(b) 该人没有能力同意性行为,或者
(c) 该人受到酒精或其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同意性行为,或
(d) 该人失去知觉或睡着了,或者
(e) 该人因暴力、害怕暴力或担心对该人、他人、动物或财产造成任何形式的严重伤害而参与性活动,无论 -
(i) 当引起恐惧的力量或行为发生时,或者
(ii) 它是作为单个实例出现还是作为持续模式的一部分出现,或者
(f) 该人因胁迫、勒索或恐吓而参与性活动,无论 -
(i) 当发生胁迫、勒索或恐吓时,或
(ii) 它是作为单个实例出现还是作为持续模式的一部分出现,或者
(g) 该人因本人或他人被非法拘留而参与性活动,或者
(h) 该人参与性活动是因为该人因滥用权威、信任或依赖关系而无法承受,或者
(i) 该人参与性活动是因为该人错误地认为--
(i) 性活动的性质,或
(ii) 性活动的目的,包括性活动是否出于健康、卫生或美容目的,或
(j) 该人与另一个人发生性行为,因为该人犯了错误--
(i) 关于对方的身份,或
(ii) 此人已与另一人结婚,或者
(k) 该人因欺诈性引诱而参与性活动。
(2) 本节不限制可确定某人不同意性活动的理由。
(3) 在本节中--
“欺诈性诱导”不包括对个人收入、财富或感情的虚假陈述。
61HK 关于同意的知识
(1) 一个人(
“被告人”)被视为知道另一个人不同意性活动,如果 -
(a) 被告实际上知道对方不同意发生性行为,或者
(b) 被告对于对方是否同意性行为不计后果,或者
(c) 任何认为被告已经或可能已经同意另一人同意性行为的信念在当时的情况下都是不合理的。
(2) 在不限制第 (1)(c) 款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在性活动之前或发生时的合理时间内没有同意性活动,则相信另一人同意性活动是不合理的,通过说或做任何事情来查明对方是否同意性行为。
(3) 如果被告表明——
(a) 被告在发生性行为时有--
(i) 第 23A(8) 和 (9) 条含义内的认知障碍,或
(ii) 精神健康障碍,以及
(b) 损害是被告不说话或不做任何事情的主要原因。
(4) 被告人有责任根据可能性的权衡确定第 (3) 款中提到的事项。
(5) 为了根据本节做出任何调查结果,事实审判者--
(a) 必须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被告所说或所做的事情(如果有的话),并且
(b) 不得考虑被告人有任何自我诱发的中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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